如有封閉行車線/道路以拍攝外景,相關的臨時交通/運輸安排或會以「交通公告」向市民予以發放。申請人必須在拍攝前48小時,通知統籌科有關的封閉行車線/道路是否如期進行,並向統籌科遞交在《封閉行車線以拍攝外景的申請指引》內的確認通知書。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由2006年5月15日起,製作公司進行外景拍攝期間如需僱用警務人員在場協助間歇控制交通以方便拍攝,須在拍攝日期前14個工作天將已填妥的申請表遞交統籌科辦理。僱用時間最少為2小時,以後按每半小時計算。收費包括僱用警務人員的費用及有關人員往返駐守地點及拍攝場地的交通費。受僱的警務人員不得作臨時演員或護衛員。有關申請表格及指引可於本網頁下載。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由2006年5月2日起,申請在「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區)停放拍攝車輛」進行外景拍攝,須在拍攝日期前5個工作天提出申請(相等於申請「臨時封閉道路泊車位」的時間)。有關申請表格及指引可於本網頁下載。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六)
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9年5月9日同意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下,進一步制訂涵蓋服務貿易及其他合作領域的開放措施。《安排》補充協議六將包括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涵蓋20個服務領域。
根據《安排》補充協議六,內地為視聽服務行業提供兩項有利條件,包括:
- 在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方面,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註;及
- 在華語片和合拍片方面,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香港進行後期製作。
有關措施將於2009年10月1日生效,進一步利便業界在內地為香港電影業開拓市場,包括為內地的電影提供後期製作服務,讓香港成為亞太區的電影後期製作中心,配合特區政府在推動香港電影業發展的工作。
有關《安排》詳情,包括最新的開放和合作措施,請參閱下列網址: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註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分銷服務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第三階段
內地和香港於2003年6月29日及2004年10月27日分別簽署了《安排》的主體文件(《安排》第一階段)及補充協議(《安排》第二階段)。由於《安排》採用"循序漸進"的原則,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5年年中就進一步擴大兩地貿易開放措施而進行磋商。經過多個月來持續而深入的意見交流後,雙方於2005年10月18日在香港達成第三階段貿易措施進一步開放的協議(《安排》第三階段)。《安排》第三階段的各項新開放措施已由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安排》第三階段為視聽服務行業提供更多有利條件,包括 (i)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ii)合拍影片和港產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以在廣東省發行放映;以及 (iii)拍攝港產片的香港電影公司須擁有的影片著作權比例限制由75%以上減至50%以上,影片可不受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放映。
查看《安排》第三階段有關「電影院服務」和「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的具體承諾及實施細則,請點擊這裡(PDF格式)。
查看《安排》第二階段有關「電影院服務」和「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的具體承諾及實施細則,請點擊這裡(PDF格式)。
查看《安排》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有關視聽服務行業的開放措施詳情,請點擊這裡(PDF格式)。
符合《安排》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資格的視聽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安排》各階段所載視聽服務行業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關申請程序已載於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ntss/2009/ntss032009.html
電影服務統籌科在海外電影展覽會獲獎﹝2006年4月16日﹞
電影服務統籌科在美國洛杉磯舉行的第二十一屆「電影拍攝地點2006」全球周年博覽,獲頒發市場推廣優異獎展台主題亞軍。
展覽會為期三天,由國際電影委員會協會舉辦,共吸引了超過二百七十個參展商,分別代表該組織來自三十九個國家的三百名成員。展覽會旨在為電影和電視業界的外景拍攝及相關服務,提供一個“一站式”的場合。
香港的展台吸引了二百二十多名人士參觀,大部分為荷里活製作公司的行政人員、獨立製作人和外景拍攝經理。荷里活的製作人亦表現有相當興趣,選擇到香港為他們的未來製作拍攝外景。
新增拍攝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