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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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政策是協助業界在香港進行電影拍攝工作。因此,在可行的情況下,政府會協助製作公司封閉多線行車道上一條或多條行車線,以便拍攝外景。本文件載列有關這方面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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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 |
2. |
提出封閉行車線以拍攝外景的製作公司,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創意香港」屬下的電影服務統籌科(統籌科)提交申請。申請書須具備以下資料: |
(a) |
拍攝地點、日期及時間(列明現場預備拍攝時間及實際拍攝時間),以及工作人員數目(包括臨時演員); |
(b) |
所使用的攝影機數目。假如攝影機擺放在擬佔用的道路範圍以外,須說明攝影機的位置; |
(c) |
場地所需要出鏡車輛和製作車輛(例如:消防車、道具車、電單車、警車、起重機等)的數目、位置、尺寸(若有現成數字),以及泊車安排。若需要特別泊車安排,必須提供有關車輛的尺寸; |
(d) |
擬拍攝的動作場面。假如使用改裝槍械或充氣式彈囊發射器,須說明槍械或發射器的數目及發射次數;假如拍攝汽車撞向防撞欄的場面,須說明拍攝後可能需要緊急維修/更換的詳情; |
(e) |
說明會否使用任何煙火特別效果物料或其他危險品。假如使用該等物料,須提供所使用的份量及類別等詳細資料和如何使用該等物料的計劃;負責製作特別效果場面的技術員須指明燃放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地點及預算拍攝所需的時間,並遵照有關工作守則內訂明的安全規定;及 |
(f) |
所需交通安排的詳情(例如:須封閉的行車線數目、間歇交通控制安排、遷移巴士站的建議、暫時停用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的士站/公共小巴站等)。同時附上按比例繪畫的臨時交通安排詳細計劃圖,包括需封閉的行車線及封閉時間、控制交通的措施、將會設置的臨時交通輔助設施(例如:「雪糕筒」及警告標誌)。申請人宜聘用具制訂交通安排經驗的人士擬備拍攝所需的臨時交通安排,協助申請人提供足夠資料,加快有關部門審批申請的工作。擬備臨時交通安排時,申請人可參考由路政署發出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可於
https://www.hyd.gov.hk/tc/publications_and_publicity/publications/technical_document/code_of_practice/index.html
下載)。運輸署會接受以該準則摘錄的影印本顯示建議的臨時交通安排。不過,申請人須在街道圖上按比例清楚標示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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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申請程序 |
3. |
申請人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提交申請。統籌科收到申請後,一般需要7個工作天處理。 |
4. |
統籌科收到製作公司的申請後,會轉交警務處、運輸署、路政署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批閱。如有需要,各有關部門會舉行會議,商討申請事宜。申請人或須出席會議,解答有關拍攝申請的問題,同時就拍攝所需的交通及其他安排作出決定。 |
5. |
假若所有有關政府部門均不反對申請,統籌科會隨即通知申請人可以進行拍攝工作,但申請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所訂立的規定。假若申請不獲批准,統籌科會與各有關部門磋商,在可行的情況下建議另一個拍攝地點或時間,供申請人考慮。 |
處理申請準則 |
6. |
政府原則上是不能為拍攝工作而封閉任何快速公路、主幹路、市區幹道及甲級郊區公路的行車線。 |
7. |
至於需在交通敏感路線 (交通敏感路線一覽表載於路政署印製的「如何申請掘路許可證」小冊子內,並可於
https://www.hyd.gov.hk/tc/public_forms/index.html
下載)上封閉行車線進行拍攝,或在有道路工程進行中的地點進行拍攝等特殊情況下,申請人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研究,以確定封閉行車線時的交通情況是仍然可以接受的。有關部門處理申請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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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封閉行車線的地點,一般來說,交通不太繁忙的地點較合適; |
(b) |
封閉行車線的日期及時間,一般來說,周末或公眾假期較合適,但假日交通繁忙的地區則除外; |
(c) |
建議封閉行車線對交通帶來的影響; |
(d) |
對道路使用者及行人帶來的不便及危險; |
(e) |
對附近道路工程(如有的話)的影響;以及 |
(f) |
對附近居民帶來的噪音和其他滋擾。 |
有關部門所訂立的規定 |
8. |
假如有關政府部門認為可以接納申請,則申請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所訂立的規定,以盡量減少對公眾人士可能帶來的滋擾或不便。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a) |
委派一名人員作為統籌員及現場主管,負責管理工作人員及參與拍攝的人員,確保遵守訂立的規定; |
(b) |
委派足夠的人控制人員,而該等人員須穿著熒光背心,以便易於識別; |
(c) |
確保現場工作人員遵照申請書所載述的拍攝計劃或因有關部門所訂立的規定而修訂的計劃拍攝,同時服從現場任何警員的指示。在任何時候,均須保留足夠數目的行車線讓車輛通過; |
(d) |
確保拍攝人員及有關器材均不會為道路使用者帶來不應有的阻塞或不便; |
(e) |
根據路政署發出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提供適當的照明、標誌和防護設施,及在適當地點放置足夠的告示板或警告標誌(中英文),通知道路使用者或行人該處正在進行拍攝工作,並請他們予以合作;告示板本身及上面字體的大小應足以讓在合理距離內的駕駛人士清楚看見。載示告示板樣本及規格的圖解載於附錄A,以供參考; |
(f) |
在拍攝日期最少兩個工作天前,須去信通知拍攝地點附近的商戶及住戶,提醒他們有關安排,並請他們予以合作。信件樣本載於附錄B; |
(g) |
為工作人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 |
(h) |
確保參與拍攝的所有車輛及人員均遵守道路交通法例; |
(i) |
遵從現場警員的指示,包括在公眾利益前提下停止拍攝或更改拍攝計劃/特別交通安排; |
(j) |
確保上文(e)項所提述的告示板等及在拍攝地點留下的所有道具、垃圾或污漬,必須於拍攝完畢後立即全部清理妥當。此外,道路(包括街道設施)或政府財產如有任何損壞,或在過程中發生任何不幸事故,必須立即向警務處及路政署報告; |
(k) |
如外景拍攝損壞了路面及道路設施,申請人須向路政署償還任何修復工程所需的費用(包括間接費用); |
(l) |
對政府因拍攝活動而可能招致或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行動、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訟費、索求及開支,向政府作出彌償; |
(m) |
申請人如取消外景拍攝,必須事先及盡可能在48小時前通知統籌科及警務處,並解釋原因;或若需要更改外景拍攝時間,必須向統籌科申請; |
(n) |
確保所投保險有效範圍包括引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有所損失、受傷或死亡的任何意外; |
(o) |
如路政署需要臨時拆去街道設施(包括交通管理設施),申請人須承擔有關費用(包括間接費用);以及 |
(p) |
攝製隊到達和離開拍攝現場時須致電向警務處分區交通控制台報告。 |
9. |
儘管有上述規定,申請人應在拍攝工作進行期間,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及尋求他們的合作。 |
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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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統籌科會視乎運作經驗,不時與有關部門檢討上述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