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外景拍攝期間在公共道路(非指定停泊區)停放拍攝車輛須遵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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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須有一名負責人在現場統籌及管理工作人員和參與拍攝的人員,確保他們遵守有關拍攝的條款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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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須有足夠的人員在外景拍攝現場控制人群,而該等人員須穿著熒光背心,以便易於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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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須確保現場工作人員遵照申請書所載述的拍攝計劃或因有關部門所訂立的規定而修訂的計劃進行拍攝,並服從現場任何警員的指示。拍攝期間必須保留足夠數目的行車線讓其他車輛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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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拍攝人員及有關器材均不可為道路使用者帶來不應有的阻塞或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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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路政署發出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可於 http://www.hyd.gov.hk/tc/publications_and_publicity/publications/technical_document/index.html 下載),提供適當的照明、標誌和防護設施,並在適當的地點放置足夠的中英文告示板或警告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或行人該處正在進行拍攝工作,並請他們予以合作。告示板本身及其內容應足以讓駕駛人士在合理距離的範圍內清楚看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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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人須在拍攝前去信通知拍攝地點附近的商戶及住戶有關安排,並請他們予以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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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人須為工作人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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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所有參與拍攝的車輛及人員須遵守道路交通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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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現場負責人須於抵達及離開拍攝場地時致電向警務處分區交通控制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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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作人員須遵從現場警員的指示,包括在公眾利益前提下停止拍攝或更改拍攝計劃∕特別交通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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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拍攝完畢後,申請人須確保工作人員立即清理妥當現場,包括上文(5)項規定的告示板等設置、道具、垃圾或污漬等。此外,如外景拍攝對道路(包括街道設施)或政府財產有任何損壞,或在外景拍攝過程中發生任何不幸事故,須即時向警務處及路政署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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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外景拍攝損壞了路面及道路設施,申請人須向路政署賠償任何修復工程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間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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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請人須對政府因拍攝活動而可能招致或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行動、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訟費、索求及開支,向政府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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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取消外景拍攝,申請人必須事先及儘早通知統籌科及警務處,並解釋原因。如需更改外景拍攝時間,必須向統籌科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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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請人須確保所投保險的有效範圍,包括引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有所損失、受傷或死亡的任何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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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請人不可拆卸街道設施,獲運輸署批准除外。有關申請須向統籌科提交。如需路政署臨時拆卸街道設施(包括交通管理設施)方便拍攝,申請人須承擔有關拆卸及還原設施的全部費用(包括間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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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請人不可在公共道路進行任何掘路,獲路政署簽發有關掘路許可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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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進行緊急道路維修工程,申請人須即時安排停放的拍攝車輛離開並承擔有關的費用。 |